基本案情
近日,税务部门对某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2005年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有128679元旅差贽支付凭证既没有人员姓名、地点,也没有时间、任务,有236475元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有211047元没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都在税前列支。有144396.80元开支的发票属2004年7、8月份在公司开业之前的也作税前列支。对此,税务部门作出这些项目不得在税前列支的决定,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对此不服。 争议焦点 该公司认为,这些支付凭证虽没有人员姓名、地点,也没有时间、任务,有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字迹不清楚,或没有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但那都是正式发票,应该在税前列支。2004年7、8月份的144396.80元发票虽属在公司开业之前开支,但都是公司发生的,且都是正式发票,应该在税前列支。税务部门认为虽然该公司提供的发票都是正式发票,但取得的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且有的发票与公司取得收入无关,不应该在税前列支。 法理分析 1、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列支576201.0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取得的发票日期在公司成立之前作税前列支的144396.80元,属取得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处理决定 1、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列支576201.00元,不予税前列支,应补缴所得税190146.33元。取得的发票日期在公司成立之前作税前列支的144396.80元,属取得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应补缴所得税47650.94元。2005年度该公司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20597.80元,应补缴所得税237797.27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法追缴该公司 2005年度少缴所得税237797.27元,同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公司200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决定处以0.5倍的罚款计11889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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