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等福利性补贴,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所以,企业的福利费无需计提,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即可。对于日常发生的应付职工福利费,可以先开支,不一定要先计提。但是,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福利费是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来核算。准确的说,2007年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的规定就已取消。即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现行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如下: 支出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月末时,汇总本月福利费支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另外,可以"支出"时计提,即支出多少计提多少,计提是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上述支出含非货币性福利(比如租赁住房/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每期应付的租金) 支出时或打算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销售费用--福利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福利费 研发支出--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支出"多少计提多少) 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非货币性福利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 二、职工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与实际发生统一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进行反映。否则,税务局可以责令改正,甚至直接核定(此处的核定带有一定惩罚性质)。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一些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一点变化是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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