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个性化税务服务政策指引(建筑产业篇) 目录 ——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一、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全部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执行期】 2019年4月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二、允许抵扣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享受条件】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政策执行期】 2019年4月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境外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享受条件】 提供免税服务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政策执行期】 长期。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享受主体】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享受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自行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方式申报,不再实行备案制,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备查即可。 【政策执行期】 长期。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五、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 【享受主体】 所有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享受条件】 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政策执行期】 201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新购进固定资产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全部制造业领域的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享受条件】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执行。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执行期】 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部制造业领域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采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 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七、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所得税征收管理 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企业项目部,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 【政策内容】 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市内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6月15日起,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执行广东省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自2019年4月23日起,市内跨县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执行茂名市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10〕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八、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所有企业。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享受条件】 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九、阶段性下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阶段性下调茂名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0.5个百分点至6%执行。 【政策执行期】 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粤府〔2021〕13号,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茂医保规〔2019〕1号 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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