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09年出台该政策时,一般纳税人是不得转为小规模的。9号文件并未考虑当初已抵扣的,转为小规模后如何计征增值税问题。 销售一般计税期间购进且抵扣的固定资产这个同样业务,相对于未转登记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就按适用税率计征,两相比较,显失公平。 当然,仅就当前财税政策来说,转登记为小规模的,销售一般计税期间购进且抵扣的固定资产,仍应适用财税[2009]9号规定的小规模减按2%计征增值税政策。 因为9号文件中只要是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可减按2%计征,并未限定其他条件。 2021年暂未出台允许转登记的政策,实则漏洞颇多。 比如,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置不动产或提前购置货物,形成留抵挂账,转登记为小规模后销售,按3%(或减按1%)低税率计税,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比如,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通过转登记小规模,再登记一般纳税人,或一般计税,或再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期限自然无效,可以实现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间切换。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当期已取得或未取得的抵扣凭证,可继续勾选确认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对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异常凭证处理未见明确规定。 按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对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异常凭证,依规作进项转出,补充申报,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补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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