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版)及填报说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7
摘要: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版)

行次 类别 项        目 金    额
1 利润总额计算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2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3 减:税金及附加  
4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5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6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7 减: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加: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1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1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2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3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27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28 七、应纳税额(25-26-27)  
29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0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1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32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33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34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5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6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7 实际应纳税额计算 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   %)  
38 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33-37)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修订)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7.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

  38.第38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第33-37行金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9.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38行=第33-37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24.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7行=表A109000第20行。

  25.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8行=表A109000第21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