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携带进境原装语言教学用录像带验放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二[1990]1033号 1990-10-17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出国人员、台胞、华侨等旅客携带进境用于与教科书配套进行可视性教学的语言录像带,无违禁内容,单套盘数超过现行规定数量(十合)的,也可免税放行。 对邮寄和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录像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 1990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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