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样、广告品有关监管证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法[1999]862号 1999-12-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统一规范海关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经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现就进出口少量低值应证的货样、广告品海关监管证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仍按《关于重新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496号)的规定进行监管。 二、对属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按《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规定进行监管。进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不论其量值多少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5千元以下的,免领出口许可证。 三、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属于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无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一律凭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验放。 四、本通知实施后下列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内容掌握原则的通知》([1986]署货字第497号)第一条:对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如数量零星、品种单一或者价值不大,经海关审核确系货样、广告品,可由各关掌握,准予免领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关于执行<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86]署货字第1104号)第二条: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中需领许可证商品的免证掌握尺度问题。凡能以件数为单位计量的物品,每次单一品种一至二件,可由各关掌握准予免证;不能以件数计量的,免证范围仍应掌握合理数量,且确系货样、广告品。 (三)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样品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98]农(农)字第16号)中关于农药试验样品进口,海关凭“中方单位与外国公司签署的试验协议书”或“外国农药试验样品证明信”验放的规定。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199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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