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财经字[1999]472号 1999-07-27 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9]1号、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财政部目前正在办理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和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财务指标划转工作。现将脱钩和移交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脱钩和移交企业(企业集团),以及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脱钩和移交企业(企业集团)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和控、参股公司,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所得税率执行,所得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财政部 1999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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