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明确了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应当坚持的原则并部署了具体执行措施,对下一阶段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指明道路。那么,作为涉税刑事案件中最高发且争议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审判实践在《意见》的影响有何变化?本文结合《意见》内容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原则 《意见》提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四项原则。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就需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原则,就需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虚开行政案件的执法过程中,部分地方出现了“国有企业网开一面,民营企业紧盯不放”的选择性执法现象,进而导致民营企业因涉嫌虚开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占大多数,而对国有企业的查处则多集中于贪污、舞弊,很少追究虚开的刑事责任。即便在追究国有企业虚开刑事责任的案件中,也会因“税款与国有资产是‘左口袋与右口袋’关系”的辩护而从轻、减轻了处罚。这种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执法、司法的不公,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在这种现象下,《意见》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兼顾国法天理人情”,“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一方面与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契合,对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另一方面也要求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在虚开构罪法律适用标准上张弛有度,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第一要义。 二、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或提速,虚开构罪的主观目的与结果要件或明确 《意见》提出,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执行出现困难、情况变化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制定司法解释。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院各单位印发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为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其中第一类第八项为“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办单位为刑四庭。时近国庆佳节,距离第一类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任务的期限仅两月,在《意见》的敦促下,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或将提速。 经查,我国现行涉税司法解释为2项,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前者解决了司法审判中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后者解决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以及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另有司法指导性文件3项,即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上述具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主要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要件与追诉、量刑标准等,而均未涉及对虚开行为人主观目的与造成税款损失结果的考量。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业活动中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具有骗抵增值税主观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符合虚开行为要件的交易模式,对这些交易一概以虚开定罪,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致使虚开犯罪的打击面不当扩大。在最新涉税司法解释中,虚开犯罪主观目的与结果要件有望得以明确,并有望与最高检7月22日《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的意见达成一致。 三、虚开无罪、罪轻案例的作用进一步放大,类案检索成为虚开刑案突破口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具有指导和调节作用。要求增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时效性,针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及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同时要求各级法院承办法官做好类案检索和分析并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 根据《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将推动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整理、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经查,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仅正式发布了两则典型案例涉及税法问题:一为2018年12月4日“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为2017年6月13日“德发案”。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辩护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典型案例及其他类案作为辩护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对于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对于典型案例及其他类案,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在《意见》指导下,越来越多的涉税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将得以出台,对于虚开犯罪的构成要件予以明确,此类案件以及各地方案例形成的类案检索将成为律师为涉税刑事案件无罪、罪轻辩护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司法机关实现“同案同判”、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利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专家学者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咨询作用将得以重视与发挥 《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搭建全国法院法律适用问题专门平台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最高院强调,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咨询作用,积极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通过组织召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问题研讨会等方式,搭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平台,为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和参考。 专家意见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证据类型,但是其本身提供的参考价值不容忽视。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建立了咨询委员会,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进入互联网时代,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2015年建立了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这些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以及个案审理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使“应邀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咨询”成为专家委员重要的履职方式。 具体到个案中,专家意见对司法审判实践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法院主动组织专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证。第二个方面,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专家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个人意见。第三,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组织专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证,发表意见。除第二种情况外,专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案件的案卷材料(非涉密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一定程度的把握,因此作出的关于案件法律适用的意见更具有针对性。这两种类型的专家意见虽对法官裁判不具有约束力,但无疑会影响法官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也使法官裁判时更为谨慎。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205条虚开罪的罪状描述过于简陋,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不仅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更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脱节。因此,更多的专家学者基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思想,从立法目的、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对于虚开构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更加客观的建议。 小结 最高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等司法指导性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虚开案件实现“同案同判”,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更在“六稳”“六保”大政方针下真正做到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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