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08-05 广州***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QHY7Q): 因你公司失踪,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1]238号),公告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8年2月至8月(出口退税申报所属期)期间,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假报出口业务,申报出口并办理免抵退税,涉及出口报关单9单(报关单号:531620170167131815002、530420170046080713001、531620170167131815001、531620180165084448001、531620180165084448002、530420180045289689001、530420180045554729001、530420180045554729002、530420180045436080001),涉及货物销售金额合计584,022.50美元,折合人民币3,778,273.17元,可退税额合计566,740.99元。上述出口业务你公司2018年已全部申请退税,并收到全部应退税款。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利用他人货物信息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的行为,定性骗税,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566,740.99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骗取出口退税款对应的出口销售货物业务,应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且达到移送标准,决定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违法事实暂不作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01-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1]23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将作为《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稽处[2021]238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8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