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2]73号 2002-04-2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符合国税发[2001]165号文件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适用本规程规定。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帐。 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凭有关单证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 3、记帐汇率的确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1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三、“免、抵、退”税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其中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的合计数。“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应理解为当期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0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的计算、确定按本规程第二章执行。 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于每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为便于及时掌握生产企业免抵税额,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7日前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将分户及汇总的“免、抵、退”税相关数据(汇总格式见附件十二)报送退税机关,并于25日前将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完毕,将有关申报表签章后逐级退还生产企业,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每月按照实际帐务处理的相关数据据实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于10日前持相关报表及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抵税的申报手续,并将以下申报表和相关单证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同时报送: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一。本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退付企业两份)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表一、表二)(见附件二、三,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退付企业两份);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出口销售发票(退税专用); 5、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见附件四); 7、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 二、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按规定将退(免)税单证收齐后报送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并送分管局长审批后,将有关免(退)税资料报送主管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批后视退税指标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据此办理调库手续。对有可退税额的由退税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对生产企业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在到期后次月10日前根据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见附件十五)通知生产企业计提销项税额。 (二)附送资料 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收齐有关退(免)税单证,按月重新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并应将以下申报表和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报送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退税机关审核审批。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表一、表二)(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同时附送纳税申报时退企业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表一、表二)一联; 3、出口销售发票(退税专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10、出口销售明细账登记表(见附件十六); 11、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 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和外销发票; 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 (一)以上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及逻辑关系: 1、附送退税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填报正确,章戳齐全清晰,装订整齐。 2、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国税发[1999]29号文件所规定的格式)的相关项目: (1)第1栏应税货物中的“货物名称”填报“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填报“0”,“销售额”填报“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应退税销售额”; (2)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来料加工等“免税货物出口销售额”; (3)第16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报“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报“本期应退税额”; 3、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的以下栏次数据应相等:
(二)“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若“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0时,则按0计算,其差额结转下期。 (三)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纳税申报以后,“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以前发现的问题,因企业前期帐务已作处理,应及时督促企业在当期进行调整。 第五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 (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备案证明书” 、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和海关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前,应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附件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附件七),主管退税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采用“实耗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料加工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采用“购进法”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原则上按照“计划分配率实耗法”进行管理,如需采用“购进法”进行管理的,必须上报省局批准。 1、计划分配率法办理程序。生产企业于每月月底前,根据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出口情况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退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审核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并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企业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当期纳税申报手续。 2、计划分配率的确定。退税机关根据进料加工手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3、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当期计划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三)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见附件十七)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主管退税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具体办理手续如下: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物、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本手册应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已开出免税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核销手册应补开免证明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抵减额=核销手册应补开证明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附件九)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补办,可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附件十),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八)。委托代理出口业务,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受托方应先填写《出口货物代理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登录表》,交其主管退税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受托企业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协议;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5、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附件十一)。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附件十三),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一、审核审批程序 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应随时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批。 主管退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批完毕,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对需要办理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对需要免抵调库的,由主管退税机关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内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十四)给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并定期汇总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主管退税机关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免、抵、退”税情况在与计会部门及国库对帐的基础上汇总统计上报省局。 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应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信息及时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根据审批结果填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附件十五),作为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的依据。 二、免、抵税额调库 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接到主管退税机关的税务机关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为010151)”和“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2)”两个科目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具体会计、统计处理,依据会统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必须在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办理免抵调库手续,同时禁止在单证不齐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办理免抵调库。 第七章 征、退税部门管理职责 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必须设置“免、抵、退”税申报受理和监控管理两个岗位,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和审核事宜。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免、抵、退”税审核岗位,并明确专人负责。 一、征税机关 (一)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1、负责接收“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月进行的纳税申报,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表一、表二)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以及内销销售收入的审核; 3、负责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与其帐薄进行核实及实地调查; 4、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15日前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报送分户及汇总的“免、抵、退”税相关数据(汇总格式见附件)。 5、根据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单》对企业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退(免)税凭证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按规定通知企业计提销项税额; 6、根据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按月反馈的“免、抵、退”税审核意见,监督企业进行调整; 7、根据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监督企业进行调整; 8、对企业涉税违规行为根据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的决定进行处罚,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 1、对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按月上报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2、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并对退税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是否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中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相符,对无信息或与信息不符的,督促企业到退税机关进行函调; 4、根据企业 “免、抵、退”税申报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在接受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超出六个月未收齐单证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及时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5、每月17日前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向退税机关报送分户及汇总的“免、抵、退”税相关数据(汇总格式见附件十二),并负责向退税机关报送审核合格的退税资料,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6、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并根据审批结果填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 7、协助退税机关实施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将清算结果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8、负责配合退税机关做好所辖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 9、对生产企业涉税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退税机关 退税机关在审核“免、抵、退”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即“初审、复审、终审”,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 1、负责“免、抵、退”税内外部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免、抵、退”税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3、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4、负责对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的出具和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的退库; 5、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6、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7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每月20日前上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预免抵统计月报表》(附件十二); 7、负责做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8、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并按时汇总向省局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9、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10、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第八章 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单证不齐的处理 生产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提取销项税额。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年度内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参与12月份的免抵退税计算,在次年清算期内收齐有关退税单证的,应参与次年6月份免抵退税计算,并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免抵手续。 对生产企业逾期单证不齐的,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在清算期内将单证收齐后,冲减原账务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二、退关退运的处理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三、“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的处理 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对将“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抵顶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也不得按零计算。 第九章 附则 一、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深加工结转以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将根据总局规定另行下达。 二、各地可根据本规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执行。 三、本规程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程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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