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函[2021]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0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23
摘要:福建税务系统高度重视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匹配税费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推动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105号提案的答复

闽税函[2021]127号       2021-7-23

周建新委员:

  《关于创建政保合作新模式构建保险防贫长效机制的建议》(20213105)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福建税务系统高度重视落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主动匹配税费优惠政策适用对象,推动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所列110项政策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等六个方面助力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2021年,财政部等4部委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等4部门公告2021年第18号),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贫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大力助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目前,国家未出台针对防贫保险产品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涉及农业农村的保险产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对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二、不断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举措

  一是加强政策辅导力度。创新推出线上“云辅导”,充分利用对外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12366坐席人员、前台窗口操作人员答疑解惑等方式宣传、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即时整理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文件,通过电子税务局发布优惠政策填报指引,确保企业对各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会尽会、应享尽享。

  二是提升办税服务质效。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微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及自助办税终端等10种“非接触式”渠道办理涉税业务。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线上远程辅助帮办、首违不罚、便利注销、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深化“银税互动”等100项服务举措,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通过12366热线、智能咨询系统、网上留言、纳税人学堂和各类办税平台、税企联络平台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关注的税费优惠政策等热点、难点、焦点以及需求建议,第一时间处理反馈,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三、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委员有关涉税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一如既往地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积极助力我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地改进工作,共同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赵静

  联系人:潘悦婷

  联系电话:0591-87098241,18060599630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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