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5]108号 浙地税二[1995]222号 1995-12-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所[2003]4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3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第十条条款废止。
为切实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地反映情况,经研究并商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城乡自来水厂(或公司)和为农业服务的农村小水电、农村电管站,确需给予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100% 非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纳税人的产权转让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入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经济形式的纳税人,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对外投资、转制以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增值部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对其增值部分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暂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主管财税机关应加强其监督管理。 6、为支持基层供销社、城镇集体商业调整经营结构,改善服务设施,处理历史包袱,对其闲置资产的转让或拍卖所得,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暂免征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 7、调整计税工资标准。1995年暂定为每月人均600元,具体由各县[市]局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标准内自定。个别经济发达地区,按权限报经批准后允许再上浮20%. 8、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工资额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税时按实扣除。但超出国家统一规定范围的各种奖金及资金性补贴、津贴等计税时不予扣除。 9、企业由于特殊原因引起医药费开支过大而使“应付福利费”赤字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1995年度酌情给予税前核销赤字。 10、[条款废止]对外贸商品流通企业按自营出口销售收入5‰比例在费用中计提的简易建筑资金[又称外贸风险实业基金],在计税时允许按实扣除。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允许由外贸主管部门在县[市]范围内统筹调剂使用。这部分资金除继续用于必要的仓库建设外,主要用于增设经营网点。 11、铁路系统所属的集体企业、多种经营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1995年度暂以各行业的销售[营业]净收入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提:客、货运服务业为2%;旅社及供销服务业为1%;工程建筑、装卸、劳务、商业、饮食业为0.4%;其他行业为0.5%.标准内计提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超标准计提和提而不上交部分,计税时不予扣除。 12、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过程中,因纳税调减项目[指: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他项目]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能用该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13、国债利息兑付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经营国债或中途转让国债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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