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教育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80]财事字第202号 [80]教计字第239号 1980-05-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80]财事字第116号文件通知精神,现对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80]财事字第116号文件规定,可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行政学院(干校)、教师进修学院(学校)、师资培训班等接受的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各类学校教师;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80)教干字026号文件规定接受的进修教师,按照教育部、外交部、财政部[78]教外字第264号通知,参加外国语言学者、教师的外语短训班学习的高等学校外语教师(不含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的前提下,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进修班、短训班接受的各类学校教师。 对未经原工作单位领导批准,自行出外学习进修的教育行政干部、各类学校教师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57号文件规定,高等学校举办一九六八至一九七○届大专毕业生进修班的学员,均不适用本规定。 二、上述适用范围的干部和教师,在北京学习进修,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二角,回原单位(学校)支报;在北京以外的,一律按学习进修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六月一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停止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198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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