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复函[全文废止] [93]财综字第87号 1993-7-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部《关于制发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各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采用统一的格式,由财政部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刷,民政部发放。地方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制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民政部门制定。 财政部 199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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