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对“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答[全文废止] 财工字[1987]第4号 1987-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有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是否也按面上企业执行劳人薪[1986]99号《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中关于“企业单位按规定调整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额可以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进入成本”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由国家批准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包括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一九八六年调整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额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工资中支出,不征工资调节税,一九八六年已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变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1987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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