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法规[2022]10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07
摘要:严格落实本市“两个免于提交”有关要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电子证照,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22]10号        2022-01-07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中心市场局团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为拓展电子证照在各领域的应用,提升企业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性,推动本市市场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和政务服务优化,现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制作、归集和发放。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需发放证照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推进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同步。2022年底前,完成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见附件1)的制作、归集和发放。(责任部门:市局登记注册处、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计量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市大数据中心市场局团队)

  二、政务服务领域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严格落实本市“两个免于提交”有关要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过程中,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电子证照,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市级电子证照制发证清单可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查询(https://zwdt.sh.gov.cn/zwdtSW/certificationList/index.jsp)。市局有关单位(部门)做好业务信息系统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对接。在推进全程网办过程中,如果所需要的电子证照不在市级电子证照清单中,应当向市大数据中心提出申请。(责任部门:市局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处室、信息应用研究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三、推广本市市场监管相关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在监督检查中,被检查主体出示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再要求被检查主体提供实体证照。电子证照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以及本市授权的其它服务渠道使用。(责任部门:市局各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各单位(部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服务窗口等线上线下渠道,加大电子证照应用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宣传已形成的电子证照应用场景、证照申领、亮证使用等具体操作方法,便于企业群众了解应用,营造全社会使用电子证照的良好氛围。培育市民、企业使用电子证照的习惯,将新理念、新手段融入业务流程。(责任部门: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

  五、做好技术及配套资金保障工作。市局办公室协调市大数据中心市场局团队做好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的技术保障,确保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应用的安全性,保证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市局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子证照扫码设备等硬件支撑工作。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做好本单位电子证照扫码设备等硬件支撑工作。(责任部门:市局办公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场局团队)

  六、强化异议数据反馈和协调沟通。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使用电子证照过程中,发现电子证照应用有问题,或对证照数据有异议的,应积极向市大数据中心反馈,促进有误证照数据更正,保障电子证照数据质量不断提升。(责任部门: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场局团队)

  附件:1-2

  1.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制发清单

  2.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社会化应用场景清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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