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1997]435号 1997-09-02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2条、第4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只能开6%征6%,坚决制止和杜绝开17%征6%的做法”废止。
新税制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地区的少数领导,对贯彻落实新税制思想上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因而,在一些地区未严格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违反规定购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部分一般纳税人采取定率征收或变相包税;不按规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这些做法严重干扰了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偷逃税款。“金华”案件的发生就是深刻的教训,必须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现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全国“两个转移”会议的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深对贯彻落实好新税制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值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核心,是税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严格执行增值税的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既是增值税正常运行的需要,也是推进依法治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条件的重要方面。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增值税执法工作的领导,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增值税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以各种借口搞所谓的变通。 二、[条款废止]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不得擅自放宽认定条件。对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经认定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他已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要按国税发(1997)38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进行清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均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三、对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坚决制止擅自对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搞定率征收或变相包税等违纪行为,已搞定率征收或变相包税的,要立即纠正。已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偷骗税案件,要及时进行清理和查处。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国税机关。 四、[条款废止]继续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各级国税机关在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抵扣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只能开6%征6%,坚决制止和杜绝开17%征6%的做法,决不能把“以票管税”变通为“以票引税”,更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含税务事务所社会中介机构)、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已经委托的,必须立即清理纠正。要加强专用发票的 交叉稽核,对不符合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各地要对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查出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打击力度。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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