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192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通知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84号 2001-06-01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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