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3]224号 1993-08-16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政一[1994]47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自1994-03-29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核定桑塔纳、捷达出租小客车以及每公里单价与该二种车型相同的出租小客车(包括厢式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000公里。 (二)核定夏利出租小客车以及每公里单价与该车型相同的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500公里; (三)核定其他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200公里。 二、对实行单车双人承包的出租车,月定额计税公里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乘以1.4系数。 三、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应纳税额=∑((月定额计税公里×每公里单价×月单车单人承包在册营运车辆)+(月定额计税公里×1.4×每公里单价×月单车双人承包在册营运车辆))×适用税率。 对未承包的营运车辆(如单位自用公务车,新进司机考核培训用营运车辆等)均计入“月单车单人承包在册营运车辆”中计算纳税。 四、除仍符合按实定期核算营运收入,实行全额入帐并据以计算应纳营业税,对出租汽车司机按实从企业工资帐册上支付工资等三个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豪华型出租小客车(即目前每公里单价在2元(含)以上的出租小客车)可按实际营运收入计征营业税外,其他出租汽车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经营出租小客车业务,均按以上办法据以计征营业税。 五、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0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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