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税函[1994]16号 1994-01-15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企业出口库存贷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外贸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认真清理1993年底的库存出口贷物(包括待运出口贷物),如实、及时填报《1993年库存出口贷物申报表》。 二、长沙地区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直接报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其它各地的外贸出口企业将“库存表”复印件一份送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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