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的住宅用房和住宅用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341号 1998-12-09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市税务局税三[1989]393号文即《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城镇个人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住宅用房和住宅用地,在租金尚未调整之前,可按应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额给予减征80%的照顾。 该项税收政策已实行了多年,房管局曾对收取租金的标准作了多次调整。因此,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取消该项税收政策。改按市地税局穗地税发[1998]104号文《关于我市城镇个人出售、出租私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广州市税务局税三[1991]149号文和《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税三[1989]393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6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穗地税发[1998]104号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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