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和存量住房财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财农税发[2008]5号 2008-10-24 各区财政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8〕71号)精神,做好购买普通商品房和存量住房财政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补贴对象 购买台州市区(即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范围内普通商品房和存量住房的个人。 二、补贴时间 自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具体界定标准为: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的签订之日为准; (2)存量住房交易以房管部门房屋买卖契约受理之日为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享受补贴。 三、补贴金额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五、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台州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函〔2005〕28号)文件为准。 六、申领补贴所需资料(请用A4纸复印) 1.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证、契税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贴的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 按照台政发〔2008〕71号文件规定“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给购买人”由购买人提供下列资料: (1)房管部门受理的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证、契税缴款书原件、复印件; (4)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贴的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七、申领补贴办理地点 按照“谁征收、谁补贴”原则,享受申领补贴的有关人员到原缴纳契税的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八、申领补贴事项办理时限 申领补贴人应填写《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领表》(见附件)。各服务窗口在受理申请补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完财政补贴后,要在补贴申领人提供的各类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发放财政补贴”字样的印章。补贴申领人可领取现金支票到指定银行进行兑付;或根据申领补贴人提供的银行账号,通过银行汇款。 九、为确保本次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各区财政应开设“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专用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十、本次普通商品房和存量住房财政补贴资金涉及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先由各区财政垫付,具体结算办法另行通知。 台州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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