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南税收征收管理系统4.40版》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87号 2003-03-17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除湘潭、株洲、衡阳以外,全省11个市州局及其各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单位全面使用湖南征管4.40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原湖南征管4.30版停止使用。 二、做好软件的升级工作 湖南征管4.30向4.40转换升级时间定为2003年4月1日。湖南征管4.40分为基层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内资版、涉外版和市局级查询系统,省局要求,全省各区、县(市)局运用湖南征管4.40的基层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内资版,市、州涉外分局运用湖南征管4.40基层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涉外版,各市州局全面运用市级局查询系统。在转换升级前,各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湘国税函[2002]37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基础数据(包括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双定户税额核定、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和各种资格认定等)的清理准备。为保证正确使用湖南征管4.40,要求以市(州)局为单位统一系统的编码,以县(市、分)局为单位进行统一的初始化设置和基础数据、期初数据的录入处理,各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科室、税务所)负责动态数据(发票的领用存缴,各税种的申报、入库、减免、提退、在途、欠税等)的采集,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三、做好数据转换工作。鉴于湖南征管4.40中基础数据中税务登记的行业代码、税种登记的项目代码有变化以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业务的增加,湖南征管4.30向4.40升级时,必须对基础数据和动态数据进行转换。因此,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数据转换时,要求: (1)对有变化的税务登记的行业代码、税种登记的项目代码必须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确定,如不符需手工重新录入; (2)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进行重新核定,并按要求采集相关信息; (3)1~3月份的动态数据转换,要求在转换前对1~3月份的各类账簿、报表打印一份备查,转换后应核对期初数据是否正确,如不正确需手工重新录入; (4)在进行湖南征管4.40版转换升级以后,各基层单位应重新逐月做账,重新生成账簿报表,并与备份资料进行核对。 四、在使用湖南征管4.40时,对有变化的相关业务问题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一)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管理。 1.根据2003年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需要,软件对税务登记的行业代码、税种登记的项目代码、预算数、预算项代码进行了更新,其中:“税务登记表中”行业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确定;税种登记中的”项目编码“根据《征收品目与行业分类对应关系表(2003)》的规定确定;税种登记中的”预算款“和”预算项“应依据《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确定,要求各征收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做好核对审定工作。 2.暂未实现内外资征管软件的合一,由各县局代管的涉外企业,其税务登记证由市(州)涉外分局统一发放,征收管理由各县(市)局负责。对于各县局代管的涉外企业暂运用湖南征管4.40内资版进行税收征管,其税务登记信息的采集从内资企业税务登记中录入,并进行相应的税种登记。为了使代管的涉外企业的征管数据能单独反映,应利用“股、所代码”增设一个征收单位编码,在税务登记表中的股、所代码进行一致选择,区别管理。 3.涉外企业与内资企业不同的税收管理在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因此,要求在进行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种登记时,其“税种”的选项为“企业所得税”,“预算款”的选项为“85: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预算项”的选项为“9:其他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样能保证计会统报表数据的准确无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审管理中,软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内容进行了修改,要求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71号)规定办理年审工作,并采集相关信息。 2.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在“稽核评税”模块进行了完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298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用软件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人管理,是软件新增的内容,要求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人的管理应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号令)规定执行,并应用软件做好管理工作。 4.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管理,是软件新增的内容,为了加强预免、预抵税额的管理,要求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关于完善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375号)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三)消费税纳税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 1.要求对具有消费税代扣代缴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管理服务-认定管理-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模块中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认定,以加强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的管理。 2.增加了消费税纳税人申报附列资料――《消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以便加强对消费税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数据的采集。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 1.企业所得税预算比例的确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修定工作。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各征收单位在做好税种登记的同时,做好补录修定工作。 3.运用湖南征管4.40注意事项: (1)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必须进行税种登记,在进行税种登记时,注意区分缴税方式是就地缴纳还是汇总缴纳。对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不在税种登记中反映,而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反映。 (2)增加《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进行管理。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确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并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作为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征收依据。对“核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如果是按月缴纳税款,在税种登记时,注明按月缴纳,如果“核定应纳税额”是一个季度的税款,在税种登记时,要注明按季缴纳。 (3)申报征收变动事项: 1)取消4.30版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季度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季度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 2)增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税额”是通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自动生成; 3)对4.30版中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在第15行后、第16行前增加了“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一栏,第42行的逻辑关系变为:第42行=第14行-第1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行-第16行;在第73行与第74行之间,依次增加“预缴比例-新增”、“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两行,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填报(已在税种登记加以区分)。 4)对4.30版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在申报表中第50行与第51行之间增加“预缴比例”和“应预缴所得税额”两行,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事业单位填报(应注意在税种登记管理中区分是就地纳税还是汇总纳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 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包括四季度和12月份),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四个月内,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4)查询变动事项: 1)在申报子系统的查询模块和综合查询子系统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询清册》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清册》。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这两个清册查询企业的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情况。 2)在申报子系统的查询模块增加了利息所得税申报表的按年汇总功能。 (5)系统维护事项:在系统维护中的数据维护系统,可对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率进行调整。 (五)计会统报表的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修改计会统报表和变更部分核算方法,是软件变动最主要的部分,要求严格按照《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2002)年版》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税办发[2003]7号)中的有关规定和口径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和统计。 (六)应退税款抵扣缴欠缴税款的管理。是软件新增的内容,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文件规定执行,软件设计处理原则为:管理部门先进行审批、录入数据,计财部门再进行销号或调库销号。 (七)发票管理。这次主要变动是在查询模块方面,在运用湖南征管4.40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发票库房管理员要按月分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各类发票名称打印保存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账》、《普通发票分类明细账》和《×××发票明细账》。 2.发票库房管理员要按月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打印保存报送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普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发票发售人员要按月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缴销户清册》、《普通发票逾期未缴销户清册》报送主管局长。 4.发票发售人员要按月打印保存当月《发票保证金明细账》。 5.发票代开人员每天在代开工作完成后打印保存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明细账》、《普通发票代开明细账》。 6.库房管理员按季度打印保存报送本季《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7.发票库房管理员要在完成当天发票进出工作后按时打印保存当天《发票出入库日记账(流水账)》。 8.发票发售员要按月打印保存当月《发票工本费收取情况统计表》并与当月发票工本费入库情况进行核对。 (八)委托代征义务人管理 1.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委托代征义务人,必须进行资格认定,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委托代征义务人要求先在其他税务登记中进行登记,其税务登记代码按自编码处理,即前6位为行政区位码,后9位为自编码,再进行资格认定。 2.委托代征义务人代征税款的征收不做税种登记,从手工填开汇总缴款书中进行税款征收处理。 (九)税务稽查管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确保《湖南国税稽查管理系统》1.0版的顺利使用,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而设置各职能。其业务流程如下(数据采集按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 1.税务稽查对象确定: (1)增值税预警(业户失踪预警、异常申报预警、专用发票预警); (2)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或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选案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账,跟踪考核税务稽查计划执行情况。通过上述任一种方式选定税务稽查对象后报科长审核,确定检查科室及检查所属时间,并交主管局长审批(重大案件交稽查局长审批)。 2.税务稽查的实施:检查科长根据本科情况分配案件后,主查、助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一个案件规定检查完成时间为15天,由系统自行计时。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制作稽查结论,立案案件填制立案呈报表后报科长送主管局长审核。 准予立案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等交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后,检查人员将纸质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底稿》等文书及其他证据移交审理部门。 3.税务稽查审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应由专门人员负责。审理科收到网络案件及其纸质资料后,由科长分配审理案件。主审人员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审理。审理规定完成时间一般为10天,由计算机自行计时。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手续不全等情况、退回检查人员处理。 审理人员制作《审理报告》和《告知事项书》后交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收到主管局长审批意见后,审理人员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科长审核,并交主管局长、局长审批。由打字室进行套印后送执行部门(达到一定标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定案有困难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案)。 4.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执行科长确定案件主办,主办执行完后制作《执行报告》,税收入库明细表等交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一个案件的执行时间系统设定为15天(以上各环节生成之文书由负责各环节人员进行打印)。 5.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中形成的各种纸质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案归档。 电子数据于执行环节终结后自行归档,存入数据库。 特别规定:运用《湖南国税稽查管理系统》1.0版进行税务稽查管理,要求后台数据库由专人管理,数据每周备份一次。不得随意修改其间数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数据库。 五、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全面使用湖南征管4.40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全省国税系统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环节,通过实现市局级数据的集中和共享,加强管理和考核,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秩序。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一把手要亲自安排,主管领导要直接指挥,各有关部门要全力以赴,确保换版工作顺利实现。推广应用工作由省、市(州)、县(区)局征管部门(综合科)牵头组织;技术保障工作由省、市(州)、县(区)局信息中心承担;具体的业务处理由各职能部门承办。 六、做好培训工作。全省启用湖南征管4.40版,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工作艰巨,各级国税机关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操作手册的内容进行学习和培训,确保省、市(州)、县(区)局全员操作、使用湖南征管4.40版软件开展各项税收征管业务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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