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厦门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2号 2001-07-2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厦府[2000]综120号)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摘转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改革基本原则市属科研机构改革遵循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和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基本原则。厦门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厦门华侨亚热带植物引种园、厦门市水产研究所、厦门市医药研究所、厦门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改制为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所、厦门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厦门经济特区新技术开发研究所,改制为技术开发型科技企业。 二、配套措施 (一)允许科研机构人员提前退休。2000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含提前离退休人员)执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离退休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科研机构转制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从2001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此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2003年12月31日前按法定年龄退休的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单位从财政拨给的事业费中给予补贴。改制后新增加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1年起3年内,转制为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半自筹,一半从财政安排的科学事业费支付;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市财政安排的科学事业费中全额列支。 (三)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到位”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科学事业费的拨款和使用制度。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转制后,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同时根据对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其承担政府委托任务,按合同支付所需的经费。在3年过渡期内,每年安排200万元科技体制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转制(包括部分转制)科研机构的发展,以增强其造血功能,构建自身良性发展的机制。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对科研项目的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市属科研机构的项目。 (四)实行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后继续享受国家对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即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至2003年3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己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减免税的申请、审批时间、审批权限,按原规定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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