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156号 2003-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厦门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对代开票纳税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率按2%执行,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按实征收,并按规定在发票上注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五条要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该发票专用章由市局征管处统一委托刻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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