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收入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地税政[2002]49号 2002-4-5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金华市高收入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5日 金华市高收入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收入单位,是指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企事业单位人均收入状况,经过调查分析确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重点税源单位(市本级暂定单位名单附后)。 对列入重点监控的高收入单位,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统一制作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重点税源单位”铜牌,并予以公示;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监控的实际情况,每年对高收入单位名单进行调整。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高收入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 高收入单位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项目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前款所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五条 会计核算电算化的高收入单位工资发放管理软件必须报主管地税征管局进行审核,如设置功能不完备的,必须在主管地税征管局指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如无法修改或修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使用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研制的工资发放软件。 第六条 主管地税征管局要对高收入单位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及时贯彻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 第七条 高收入单位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缴工作。 高收入单位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地税征管局。 第八条 高收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同一高收入单位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第十条 高收入单位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如工资单或领用利息时)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如持有完税依据而向高收入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高收入单位不得拒收。 第十一条 高收入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高收入单位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税征管局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 第十二条 高收入单位应设立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高收入单位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主管地税征管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高收入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地税征管局审批,可以延期申报30天,超出30天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五条 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把高收入单位作为每个年度个人所得民专项检查的重点,高收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地税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对高收入单位,地税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高收入单位可将其用于扣缴业务开支和优秀办税人员的奖励。但由地税机关查出,高收入单位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高收入单位支付手续费。 个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高收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高收入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地税征管局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高收入单位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由地税机关干部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高收入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高收入单位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高收入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高收入单位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地税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高收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款,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税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高收入单位,有本办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业,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地税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华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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