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7]114号 2007-4-1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经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不再适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69号)第六条“纳税人发放或报销本单位职工的市内交通补贴,按计税工资人数在月人均50元的标准内允许据实扣除”的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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