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所发[1998]18号 1998-04-25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研究决定: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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