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312号 1996-11-25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防城税函[1996]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供电部门向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一次性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主要是用于增加或改善用户用电而必须建设和改造的有关工程及业务支出,是为发展电力事业而收取的一项综合性管理费用。供电工程贴费不是随同供电或建安工程费收取的,因而不属价外费用。因此,对供电部门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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