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48号 2000-3-16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0年度报送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是1999年度入库增值税和消费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年度内不作调整。以后年度重点税源企业的报送范围均比照办理。 二、重点税源数据库,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于每月20日前,通过广域网上报省局。 网址为:centrejkczjsy 三、各地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 四、省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税收计会统“优质快报”竞赛评比的范围,定期通报报送情况。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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