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5]164号 2005-09-06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对已认定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具体公布的地点、形式和内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要定期填报《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申报期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两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机关要及时调整定额。 此前省局已发文件若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9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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