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0]72号 2000-06-28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0]66号)的有关规定,对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有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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