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错征、多征税款退库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19号 1999-06-0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因政策变化、预征、错征等情况引起的多征税款退库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区直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错征、多征税款的退库,一律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除上述税种以外其他地方税种错征、多征的退库,每次退税金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因预征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多征税款,应在下年度内抵缴,不办理退库手续。 四、凡可获得退税的纳税入,经第一条规定的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将退税款抵缴其下期应纳税款,不用办理退库手续。 五、其他形式的退库,凡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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