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辽政发[1999]33号 1999-1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同时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具体调整幅度依照《辽宁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表》执行。 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实施国家费改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娱乐场所费改税工作落实到位。省文化厅要与省地税局联合制定关于配合征税的具体规定,各级文化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征税工作,并协调一致,共同加强对娱乐业纳税义务人的宣传,将取消收费、调整税率的目的、意义、具体规定等印成文字资料送给每个纳税义务人。各新闻单位要迅速、准确地宣传国家和省政府取消对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决定,使之为社会普遍了解和接受。 鉴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后,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日常职能将做相应调整,各级编制部门应结合全省机构改革总体精神,重新核定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核定后的机构编制情况重新核定经费预算,并将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统一管理;公安机关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预算调整和安排。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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