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7]168号 1997-08-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对我省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人的税收问题,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比照该文件执行。另外,如从事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人在1997年内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暂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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