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可核定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93]32号 1993-08-26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2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2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141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抄件)称:“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 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 的,税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补充规 定如下: 个人房屋出租者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出租合同或提供合同的租金数额明显低于当地同一地段租金水平的,除特殊原因外,可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出租房屋的座落地 段、房屋结构及新旧程度、经营项目等因素,参考同地段、同类别房屋的一般租金水平,核定其单位面积的租金标准,计算征收房产税。 具体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 福建省税务局 1993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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