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代售《道路客运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62号 2000-02-0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26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下称"市交管总站")代售《道路客运票》的收费及使用凭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客运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158号)第三点规定,《道路客运票》由市交管总站统一向市地方税务局白云区征收分局申请印制,交送我局确定的定点发票印刷厂印制,并直接向印刷厂结算印刷费用。 二、市交管总站应向广州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三、市交管总站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发、存管理制度,按季度向各区征收分局报送各区道路客运站(场)领购《道路客运票》的情况。 四、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对《道路客运票》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市交管总站及市辖区内的各道路客运站(场)应协助提供有关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2月0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