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2]10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08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应结合其资格年审同步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定。升级须逐类升级,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不符合本级分类条件情形的,应及时实行降级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2]107号              2002-05-08


  现将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对省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中明确规定须进行纳税评估的商贸企业,无论其属于分类管理哪一类别,均应按要求实行纳税评估。

  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现有一般纳税人的分类进行清理,并于8月底前完成,同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管软件和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档案库。

  三、原《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0]239号)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出台后,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宣传贯彻分类管理规定,鼓励纳税人遵章守法,诚信纳税。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08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鼓励纳税人提高纳税信誉,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省国税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A”、“B”、“C”三个类别。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定为A类: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含同一租赁场所经营至少2年),并取得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在1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专职的办税人员;

  (三)能按国家颁布或许可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缴税金;

  (四)纳税信誉良好,按期纳税申报率为100%,并及时足额纳税。如遇特殊困难,能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库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清缴税款;

  (五)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未发生发票违章行为;

  (六)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生成抄报税盘和申报表资料及有关附列资料申报,没有发生违章行为;

  (七)未发现虚开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为C类:

  (一)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二)租用写字楼、宾馆、居民住宅等场地,且经营不满二年的商贸企业(零售企业除外)。

  (三)会计核算达不到税务机关规定要求的商贸企业。

  (四)注册资金、从业人员与经营规模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

  (五)发生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

  (六)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生偷骗税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行为,且偷骗税额占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0%以上或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纳入C类管理的其他企业。

  三、对既不符合A类,也不符合C类条件的企业,定为B类。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同类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要求实施相应管理。

  一、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申报征收。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对纳税人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备查资料中的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无误后,盖上“已抵扣”或“已申报扣税”专章。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系统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并盖上“已抵扣”专章。有关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在审核后可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二)专用发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保证供应。原则上一次可供应1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三)增值税纳税评估每年可进行1次。

  (四)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外,税务检查可两年进行1次。

  (五)优先办理纳税申报及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基层征收单位可设立A类企业办税窗口,实行一站式管理,方便纳税人。

  二、B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申报征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盖上“已抵扣”或“已申报扣税”专章。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系统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并盖上“已抵扣”专章。有关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在主管税务机关保存至少三个月以上,方可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二)专用发票供应。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次最多只供应半个月的用量,并实行验旧供新。

  2.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事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国有企业可比照A类企业的发票供应管理规定执行。

  (三)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外,全年下户进行税务检查一般不超过1次。

  三、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C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增值税日常管理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切实管住管好每一个环节和关口,加强对其增值税的管理。

  (一)申报征收。

  1.纳税人除应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按期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资料以及备查资料外,还应按期报送每月的财务报表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帐页以及银行对帐单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2.对取得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的商贸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报关单、进口合同、外汇付款凭证、运输发票等有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扣税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盖上“已抵扣”或“已申报扣税”专章。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系统认证相符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并盖上“已抵扣”专章。有关纳税申报备查资料应在税务机关保存至少1年以上,方可退回企业自行保存。

  (二)发票供应。

  1.C类防伪税控企业一次最多只供应1/3月用量的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企业一次供应手工专用发票原则上不超过1本。发票实行验旧供新。

  2.C类企业月专用发票需要量确实超过月基本审批用量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最近三个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款入库情况、报税认证情况、当月发票使用情况等,并提供购销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按管理权限报批,调整月基本审批用量。

  3.C类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基本用量使用完毕,当月需要申请再增加供应专用发票且数量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将已开具但尚未纳税的专用发票销售金额,按该企业上月的实际增值税税负率预缴税款后,再按规定办理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企业预缴的税款应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与当月申报税款相抵计算,多缴留抵,少缴补征。下月的专用发票仍按原月基本审批用量供应。企业上月实际税负率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采取预缴税款办法,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

  4.C类企业一般只供应万元版以下的手工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为万元位以下专用发票。对纳入C类管理的防伪税控企业原则上不审批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申请。确实需要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层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纳税评估。对C类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商贸企业(在本款内简称企业),除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42号)的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外,还实施如下管理措施:

  1.进项税额扣税凭证每月必须全部进行审核分析。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价税合计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附上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才准予抵扣。

  2.对取得抵扣凭证为海关完税凭证且抵扣税额占当期申报抵扣税款比重在50%以上的,对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进口合同、外汇付款凭证、运输发票等资料应进行重点审核,有疑问且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发函或派人到海关协查。发函或派出税务人员到海关协查期间,暂停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对申报抵扣的收购凭证及其他扣税凭证占当期申报抵扣税款50%以上的,且其税负率异常,应向企业提出质询或者派出税务人员进行核查,如发现仍有疑问的,可暂停供应收购发票,或停止抵扣收购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部分的进项税额。

  4.对使用专用发票尤其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率在30%以上,且作废金额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核。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应派出税务人员到企业检查。

  5.对上述情况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仍有疑问,存在严重偷骗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作进一步检查。

  (四)被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其专用发票的供应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发现有虚开专用发票、开具伪造、变造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须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由稽查部门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执行。

  2.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在检查期间发生销售行为确需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可向稽查部门提出领购申请,由稽查部门负责审核是否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否真实。对确有货物交易行为及应税销售额是真实的,由稽查部门提出专用发票供应建议,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严格核定其专用发票发售量,并由管理部门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具体执行。

  3.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的企业专用发票的正常供应,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决定。

  (五)如该企业属于出口供货企业,应从严审核其生产经营规模、货物交易、资金往来、进项扣税凭证、税款缴纳等情况后,才可给予办理多缴税款的抵减及退还手续。

  (六)对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审核或复核无误后,方能通过相关年审。

  (七)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专门内设C类企业增值税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C类企业进行实地巡检,加强日常监控。

  (八)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专项检查外,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下户实地检查2次。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应结合其资格年审同步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定。升级须逐类升级,降级实行动态管理。凡出现不符合本级分类条件情形的,应及时实行降级处理。

  一、A类企业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降为B类管理:

  1.未及时足额纳税,或已办理延期入库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缴税款;

  2.发生发票违章行为;

  3.发生接受虚开发票或偷、骗税行为,但数额未达到本办法第三条C类企业第(六)款所列标准的。

  二、A类、B类企业凡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C类企业第(三)至(六)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降为C类管理。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和升(降)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比照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度资格验证时,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和审查年度的纳税情况,确定其所属类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类别除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予以注明外,在稽核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料档案库和征管软件的各管理环节也应予以标明。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内容和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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