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86号 2005-05-08 市地税局征收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外汇局各市(区)支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人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须填报《开具税收证明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各单位由计算机系统下载使用),说明转移财产的事由、金额及纳税情况,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管理部门(地税)、税政法规部门(国税)负责受理审核《开具税收证明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的纳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据实开具《税收证明》,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按季传递信息,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款流失。 各单位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及时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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