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05号 1994-05-1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市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开采企业和治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矿砂、伴生金矿和黄金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增值税款,接到本通知后,应办理退库。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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