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9]3号 2009-01-0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局,并就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事项申请和审批等各项工作统一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申请程序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凡符合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应按照我市现行非居民税收征管范围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申请。 (二)申请者包括外国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境外总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上级部门。 (三)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应于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填报《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送明示该境外总机构属于非营利性质的证明资料。 (四)境外总机构性质证明资料可以由境外总机构的主管税务当局出具,或由境外总机构的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或由境外总机构所在国政府驻中国大使馆出具。 二、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上述申请时,要重点做好申请者报送资料的审核工作,认真核对批准设立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和税务登记情况等。其中对《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内容填写不齐全或附送境外总机构性质证明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回并向申请者详细说明问题。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料要及时受理并签字,同时,将签字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退还代表机构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0日内,将上月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免税申请进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形式请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同时,附报《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免税申请书》和境外总机构性质证明一份。 (三)市局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请示后,认真进行复审,对认为尚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据有关权限及时办理审批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接市局批复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办理批复。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于依据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而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没有申请的,该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二)对于境外总机构性质发生变化,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已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该代表机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税收管理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批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审计工作,对于上述代表机构从事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税业务或取得应税收入的,应根据税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报市局备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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