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4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在磐安县境内路段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其营业税应在磐安县征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420号          2008-09-0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磐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工程在磐安县境内路段发生的建筑业劳务,其营业税应在磐安县征缴。在磐安县境内路段建筑业劳务的确认,按诸永高速双峰隧道在磐安县境内路段长度占整个隧道长度的比例划分。

  特此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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