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118号 2009-06-01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办函〔200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总局规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标准,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执行。我省征管信息系统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保持不变,税务登记数据库中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数据也维持不变。 二、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用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标准的,基层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105号)规定,根据《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将新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归类到现行的登记注册类型。如:营业执照上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在税务登记数据采集时,登记注册类型选项应选择“151 国有独资公司”。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发至所辖申报征收大厅,并确保每个窗口一份,方便窗口人员录入采集数据。 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不含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个体经营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仍按现行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标准执行。 请一并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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