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5]12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10
摘要:中药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产业传承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5]123号          2015-12-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药产业是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药产业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健康产业提质增量、巩固我省医药大省地位具有积极意义。为加快推进中药产业传承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建设“两富”“两美”浙江的目标,积极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抢抓中药产业发展重要机遇期,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互联网+”为契机,强化质量标准,规范生产经营,延伸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推动中药产业传承发展,加快推进医药强省建设和健康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营造持续健康、公平开放、规范有序的中药产业发展环境优势。

  传承保护与创新驱动相结合。加强中医药传统理论和经验的传承,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用合作,着力突破一批制约中药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以优势资源、重点品牌、骨干企业为核心,推动与中药相关的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保健食品、中药日化品等产业,从而推进健康产业的发展。

  中医服务与中药发展相结合。中医中药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中医中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全面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大地产中药推广使用,促进中医中药融合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中药现代产业发展体系基本形成,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规模化程度稳步提升,中药材供需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以电子商务和现代仓储物流体系为依托的中药产业现代流通体系加快建成。

  ——产业规模较快增长。力争到2020年,全省中药及相关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形成总产值规模超100亿元的中药产业集聚区1个,超50亿元的集聚区2个。做大做强一批龙头企业和优势产品,培育5家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中药企业,其中2家超过50亿元;推动产业链延伸发展,在中药材种植养殖和加工、流通中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企业。

  ——传承发展水平不断提升。“浙八味”等特色中药材和传统优势中药品牌、技术得到进一步保护和发展,中药现代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快。到2020年,建成1个以上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2个以上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个以上全省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2个以上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站。企业新药创制和大品种二次开发、传统经典验方整理能力明显增强,参与质量标准制(修)订水平不断提升。加快培育形成新“浙八味”中药材和一批中药品牌。

  ——产业带动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2020年,重点中药生产企业主要中药材原料基地化率达到60%以上,全省中药材规范化、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种植养殖中药材产量年均增长10%以上。“公司+基地+农户”中药材生产模式普遍推广,促进农民增收。中医药养生、养老、医疗、康复、文化等相关产业加快发展。

  二、重点领域

  (一)中成药。加大现有疗效确切、市场需求量大的中成药品种的培育力度。加强中成药研究与开发,开展以疗效确切的传统单方、验方、医院制剂等为基础的中药新药研发。针对重大疾病,开发一批有效成分明确、作用机理清楚、剂型先进的中药新药,加快产品产业化。支持名优中成药大品种的二次开发和生产全过程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药效、降低副反应,扩大新的适应症。加大对传统中成药改造,加强缓控释等新型制剂技术在中药产品中的运用。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特色、国际标准的质量检测方法和控制体系,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水平。

  (二)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提取物。修订《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研制药材无硫加工工艺、无硫饮片,开发一体化饮片加工技术、精制饮片,推进小包装、定量压制中药饮片、直接口服中药饮片等新型饮片的研发。鼓励企业研究开发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配方颗粒按中药饮片政策执行,并逐步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临床及科研使用。开展外来有害物质控制技术研究和饮片安全贮存技术研究,提高中药饮片质量控制和炮制工艺水平,促进中药饮片加工、炮制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创新及产业化。着力发展中药材深加工、精加工,开发标准化中药提取物,更好地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

  (三)中药材。重点支持纳入《浙江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浙政办发[2015]117号)培育名录的43个县(市、区)中药材产区发展,推进中药材GAP基地建设,开展“浙八味”及铁皮石斛、灵芝、西红花等道地大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道地特色中药材以及濒危野生药材规模化、规范化种植。鼓励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在药材道地产区建立规范化生产基地,保障优质原料供应。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健全中药材生产流通组织服务体系。

  (四)中医药相关保健产品及服务。围绕健康产业发展新趋势,针对当前在延缓衰老、老年保健、保健饮品、化妆品等方面巨大市场需求,以浙产特色药材为主要原料大力推进中药相关健康产品研发,形成一批市场竞争力强、保健功能佳、具有浙江特色的知名品牌和拳头产品。重视中药药膳市场培育,鼓励社会资本开办药膳馆,积极推动中医药养生保健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加快实施中药产业“机器换人”,支持高效节能提取分离设备、制剂设备、饮片炮制设备等新型成套中药制药装备研发,培育发展中药特色装备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一批特色小镇和产业示范基地。以“江南药镇”为重点,鼓励引导基础较好的中药材产区,充分发挥中医药文化历史悠久和生态环境优良的区位优势,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打造以人居景观风貌和中医药养生文化相结合为特色的健康大产业。建成若干集中药材种植、精深加工、市场流通、旅游保健、商贸服务、休闲养生于一体的中药特色小镇,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示范基地建设。以杭州市生物产业国家高科技产业基地、金华市天然药物生产基地、台州市和绍兴市特色中药产业带、丽水市畲药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等为重点,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着力建设一批我省中药产业示范基地,形成产业集聚、区域联动、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技术、管理、商业模式和制造方式创新,引导企业做好资质认证、产品注册、技术提升、市场拓展等工作,推进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围绕提高产业集中度、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整合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引导企业上市,加快做大做强。鼓励关联企业构建产业联盟,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和统筹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发展行业“隐形冠军”。

  (三)强化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注重中药质量安全,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中药材安全适用农药的登记工作,加强中药材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强化安全用药技术指导,强化检测,深入开展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订中药材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品质意识,加大对中药品牌和中医药文化宣传力度,培育创建一批以浙产优势特色药材为主要原料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药及保健产品,不断提升浙产中药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加强中药产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中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中药知识保护、使用、管理和传承的专门保护制度。明确中药知识权利主体,加强道地中药材及其原产地保护工作,将药材道地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省中药现代化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和省中药产业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构建涵盖中药产品研发、工艺研究、中药新药创制等全过程的中药研发体系,推进中药材生产、熊胆等替代品的研发、穿山甲稀有蛇等人工繁殖难点的攻克、中药及相关产品研发、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深入开展中药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省重点企业研究院。

  (五)加强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做好中药资源普查和种质资源保护,加快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道地大宗和特色中药材生产基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加强入药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依法规范药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用以及野生植物的采集管理。积极鼓励和扶持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人工驯养培育,引导鼓励企业参与资源的培育,增加资源总量,推进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转变。大力推动传统技术挖掘、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加快中药材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和家种技术研发,减少对野生中药材资源的依赖,切实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六)完善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规范中药材生产经营;探索“互联网+中药”新型商业模式,鼓励引导企业依托网络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医药服务与大数据、医药流通与互联网相结合,积极探索发展药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移动电子商务等新型商业业态,构建高效、快捷、便民的现代医药流通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健康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牵头加强对中药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逐步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牵头部门抓总落实、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我省中药产业传承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政策扶持。积极争取国家在基地建设、项目布局、资金安排等方面的支持,落实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明确需地方配套的政策。发挥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的支持引导作用,积极支持中药产业发展。中药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药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服务,构建全省中药产业发展投资支撑体系。深入开展中药产业“精准对接、服务企业”行动,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强化人才支撑。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在实施省“千人计划”及创新团队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中,加大中药产业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

  (四)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建立中药产业发展联盟,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发布行业信息,推动企业合作。建立完善行业运行统计分析、生产信息发布和行业预警等机制。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大浙产特色中药品牌培育力度,遴选新“浙八味”,不断巩固和扩大浙产中药品牌的影响力。依托行业中介组织、龙头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成立中药产业发展研究机构,加强协同创新,推进中药产业传承发展。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对外服务贸易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中医药服务企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加快中药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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