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239号 2010-05-3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83号文件规定,对所辖的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股息情况、扣缴税款登记、合同协议备案、扣缴税款报告、账簿及档案建立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对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应于2010年6月21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______年度上市公司派发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汇总表》及《拥有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上市公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以市局为单位报送省局税政管理二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工作;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动态掌握辖区内拥有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上市公司的数量、生产经营状况及派发股息情况,进一步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附件: 1.国税函[2010]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_______年度上市公司派发股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情况汇总表(略) 3.拥有非居民企业股东未派发股息的上市公司情况汇总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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