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1998]42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3
摘要:你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8]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于以房产作投资、作价入股的,不论其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财政部[1991]财农税第38号复函下发之前,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1998]423号          1998-12-23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8]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以房产作投资、作价入股的,不论其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财政部[1991]财农税第38号复函下发之前,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199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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