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1998]423号 1998-12-23 杭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8]8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以房产作投资、作价入股的,不论其转让行为是否发生在财政部[1991]财农税第38号复函下发之前,均属契税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1998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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