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金地税政[2006]128号 2006-12-08 税屋提示——依据金地税政[2009]11号 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加强所得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06]487号等文件规定,市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企业所得税(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下同)征收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和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征收率征收所得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具有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二条或财税[2000]91号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即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一律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见附表)或定额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市局所得税按征收率征收的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对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施预警率管理 为加强对所得税的征管,市局决定对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施预警率管理。从2007年起对连续两个季度申报的所得税贡献率(应缴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其中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缴所得税为该企业全体投资者的应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低于所得税预警率(分行业所得税预警率见附表)的纳税人,各分局要及时按照国税发[2006]119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纳税评估,经评估后,除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享受减免税、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对不能提供确凿证明材料,充分说明所得税贡献率低于预警率原因的纳税人,当年度的所得税一律由主管分局依据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主管分局要及时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审核情况书面告知纳税人,并追缴其前两个季度少缴的所得税。 三、市局稽查局、各税务分局对查帐征收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和稽核时,发现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按规定核定征收被查(稽核)年度的所得税;对年度所得税贡献率低于预警率的纳税人,在其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后,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实施重点检查或稽核。 四、规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鉴定程序 为全面落实调整后的所得税政策,要求各税务分局在2007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內的所得税所有纳税人征收方式坚持“一户一定”的原则,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一次重新鉴定。以后年度,对提出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要加强审核工作,经办科室要分企业出具《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审核意见书》,具体说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基本情况,重点要对企业上一年度的实际所得税贡献率进行测算,经分局集体讨论确定该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五、其它政策问题 (一)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二)按主管税务分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按月申报缴纳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全年应税收入额自行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并按规定使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软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新办企业,新办当年所得税统一确定为查帐征收方式,但主管税务分局应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深入调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五)纳税人年度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及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税务机关按规定变更和发生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十一条的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六)企业或个人挂靠市区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如被挂靠企业为查帐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一律按挂靠工程收入的1.9%预征所得税,年终由被挂靠企业自行汇算清缴;如被挂靠企业为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对挂靠工程收入,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所得税。 (七)除对规模较小、不使用税务发票、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外,各税务分局一般不得对其它纳税人采用定额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 六、以前市局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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