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国税发[2006]151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7
摘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严格遵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国、地税征管范围的规定。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武国税发[2006]151号        2006-9-27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以国、地税务局通力合作为基础,通过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实现“三统一、两降低、一提高”的工作目标。即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税务登记证表、统一税务登记专用章,降低纳税成本和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效率。

  第三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国税和地税机关对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核发一份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在一家办证两家均认可。联合办证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复业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只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和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政单位的登记)

  第四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省局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严格遵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国、地税征管范围的规定。

  (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纳税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办理税务登记。各区国、地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国、地税务局协调后指定管辖。

  (三)遵循体制原则。推进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建立在国、地税务局各自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不要因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而引起国、地税务局管理体制的较大变动。

  (四)简便实效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力求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理税务登记的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不得因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而使税务登记的程序更为繁琐。

  (五)稳步推进原则。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应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第五条 各区国、地税务机关要确定同一办税场所,原则上共同受理税务登记,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办证。

  第六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及税务登记“字轨”按以下方法编制。

  (一)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规定为15位,前6位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具体编码见附件一),后9位为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编码。

  (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使用15位或者18位的业主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个场所的,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我市两位后缀的编码规则首先从01至15进行编码,对个体工商户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超过16家时,从第17家开始,其后缀使用全省机动码,机动码为90至99。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纳税人识别号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不足15位的,在相应的有效证件后补“0”,直至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

  (四)税务登记证“字轨”,统一按辖区简称加“国地税”字样组成。如:江岸区税务登记证“字轨”用“岸国地税”表示。

  第七条 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领购税务登记证件后,实行联合办证的,应统一套印“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两家公章;纯地税局征管户,只套印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章。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到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直接使用。

  第八条 各区国、地税局,要建立税务登记证件的领用存台账,严格领用手续,加强证件管理。

  第九条 税务登记专用章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统一刻制,由发证税务机关领用,印章名称统一为:

  “武汉市XX区  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

  “税务登记专用章”通过1位国地税识别号(国税1、地税2)+6位区位码+2位自然码来区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国、地税发证机关。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第二个税务登记专用章编码为:1420102-02;江岸区地方税务局第一个税务登记专用章编码为:2420102-01。

  第十条 税务登记证件,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正、副本内芯各为3元、副本封皮为4元、正本外框为10元,全套收费为20元。如遇调整,按新文件规定标准收费。各区国税局、地税局按“谁受理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同时统一执行国家有关免交工本费的政策规定,每月月末结算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第十一条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统一使用“国、地税局联合办证信息系统”,实现国、地税务局税务登记信息联网和共享。在联合办证时,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行监控管理,以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统一性。

  第十二条 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受理、谁处理”的原则和统一的处罚标准,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同一违法(规)行为一家税务机关处罚后,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填写相应《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审核发证后,退给纳税人一份,国、地税务局各留存一份。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两份税务登记附列资料,由国、地税局各保存一份。《税务登记表》及附列资料由国、地税发证机关内部传递,资料传递时限为5个工作日,杜绝纳税人传递资料。

  第十四条 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窗口以及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均可受理任一共管户纳税人的新办税务登记;对地税局自管户应由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办理。

  涉外企业仍按原办法在“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联合办证中心”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正常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七条 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除外)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第十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应当自开立、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第十九条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按发证机关由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和各辖区国税办税服务厅受理,并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办证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及附列资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窗口提请新办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及附列资料和询问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范围等方式,初步鉴别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主要税种,指导纳税人到相应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按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核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在国、地税征管软件中是否存在“非正常”和“非正常注销”等信息,同时赋于纳税人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4、通过核实,发现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非正常”和“非正常注销”等信息的,由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失踪纳税人协查函”(附件二)交纳税人,纳税人必须相应在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认定等相关手续后,联合办证窗口方可受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

  5、通过核实,拟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各种信息无误的,由受理税务登记操作人员放发《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交纳税人填写、盖章。

  6、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无误后,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地税“税务登记专用章”,并在本局的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

  7、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工本费收据和《税源户管理通知书》(附件三)连同《税务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8、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到对方税务登记窗口,并通过内部传递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一份及附列资料传递到对方税务登记窗口。

  9、对方税务登记操作人员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与纸质《税务登记表》一份及附列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将税务登记电子信息导入到本局的征管软件中,同时打印“税源户管理通知书” 内部传递给受理税务登记窗口,由其转交纳税人。

  (二)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证工作流程

  1、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持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按照政务服务中心联合办证工作流程3~7项进行操作。

  2、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将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到地税机关;同时,按时将一份纳税人税务登记纸质资料传递到地税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地税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人员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导入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信息,并通知地税局税务所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核实。

  第二十条 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持相关证件及附列资料到“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任何一家税务登记窗口或者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税务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受理纳税人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通过“国、地税联合办证信息系统”将纳税人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信息传递到对方税务机关。

  (三)对方税务登记接收到信息并确认后,分别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停业、复业及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工作流程。

  “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和各辖区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验证、换证工作按照《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各区局联合办证纳税人识别号前六位代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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