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6]72号 2006-6-12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的编制 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和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经省局与省国税局协商确定,全省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识别号中的行政区域码按《陕西省地税系统纳税人识别号行政区域码编制表》(附件)进行编制。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中心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中的行政区域码按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域码编制。为了统一纳税人识别号,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今后各市发生新设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或者发生县改区等情况需调整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设置的,新增或调整的地税机关的行政区划码须报省局确认。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2位顺序码从01开始顺序编制。 二、关于银行账号登录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联系,做好银行账号的登录工作,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确实无法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可暂由地税机关进行核查登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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